未依限繳納就業安定費 將遭加徵滯納金及廢止聘僱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1%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第5項規定,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依前項規定雇主須依限繳納就業安定費,未按時繳納者,除遭加徵滯納金外,倘欠費金額經 勞委會移送強制執行後,勞委會將辦理廢止雇主聘僱許可。聘僱許可遭廢止後,雇主不可再聘雇外國人從事工作,如欲繼續聘僱該名外國人,須以書面程序重新申請。延遲繳納之雇主除須負擔滯納金外,重新申請聘僱許可亦耗費時程及人力,提醒雇主不可不慎。

  另勞委會係於每年2、5、8及11月中旬以平信寄發前一年10-12月、當年1-3月、4-6月及7-9月繳款通知單,未於繳款期限繳納者,再於每年3、6、9及12月以掛號方式寄發前一年10-12月、當年1-3月、4-6月及7-9月催繳通知單,期間內未收受者請儘速致電 勞委會02-85902567查詢,但若雇主係因地址搬遷或居住地變更等事宜,致未收到勞委會所寄發之通知單,可以書面方式申請補發帳單及辦理帳單地址變更(需雇主新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簽名及蓋章,並敘明欲補發之期別及變更後之帳單地址,郵寄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收)。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許致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