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3K新制實施,修正公布定期查核基準
為配合勞委會99年9月29日修正公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調整3K新制申請外勞核配比率為10%、15%、20%、25%及35%等5級制(以下簡稱3K新制),100年2月22日修正公布「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以下簡稱查核基準),明定已引進3K新制外勞,其辦理定期查核比率,依3K新制外勞核配比率辦理;未引進3K新制外勞,舊制外勞定期查核比率,則續維持20%比率辦理。

為配合3K3班常態開放,自96年10月針對常態開放3K3班案,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不得超過總僱用員工人數20%,期以「常態性查核」方式,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另為落實有效運用外國勞動力,促進本國勞工就業,並考量產業關聯、缺工情形等因素,勞委會業與經濟部工業局、勞資團體及專家學者會商後,調整3K新制申請外勞核配比率為10%、15%、20%、25%及35%等5級制,並於99年9月29日公布實施。為配合3K新制的實施,100年2月22日修正公布查核基準,其修正重點如下:(一) 雇主未引進3K新制外勞者,依舊制規定查核比率20%辦理定期查核;雇主引進3K新制外勞滿3個月者(不論是否有舊制外勞),依新制之核配比率(10%、15%、20%、25%、35%)辦理定期查核(二)明定聘僱外勞1人之雇主,定期查核所需最低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三) 明定雇主同一勞保證號之所屬工廠,經認定有2個級別以上者,以最高級別之比率進行(四) 雇主於改善期間屆滿前,已取得較高級別比率之認定函,應依較高級別之比率,認定雇主改善。但取得較低級別比率之認定函,仍依20%,認定雇主改善。

茲因3K新制部分行業提高或降低外勞核配比率,雇主請先行試算後,再引進外勞,以有效運用外國勞動力。另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超過規定者,將函請雇主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將就超過規定之人數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范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