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勞,除違反就服法,亦需負擔外勞遣返及收容費用

雇主聘僱外勞從事工作時,需注意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按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倘違反前述規定者,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勞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總言之,雇主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勞從事工作,除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並使得外勞喪失原有在台工作的相關權益保障外,另亦影響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而雇主也因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勞的行為,更需負擔後續衍生的相關罰鍰費用及遣返收容費用,因此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應予避免。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陳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