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辦事項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死亡者,經本會核准,得轉換雇主。另按本會所核發予雇主之聘僱許可函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轉換雇主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Q:家中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祖父,祖父於日前病逝,我該如何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為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

A:雇主於被看護者死亡日起30日內,應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編號AF-T08),並檢附:1、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2、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3、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向本會提出申請轉換雇主,本會將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或雇主於同期限內與新雇主、外籍看護工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Q:我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如何辦理後續事宜?

A:1、雇主應依本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所載明之說明事項辦理。2、雇主應於本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送達後14日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經外國人同意於前開期限內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3、雇主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每次召開協調會時,通知外國人出席。4、倘若外國人於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另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時,應於新雇主接獲本會所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後,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陳體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