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異動 雇主應主動更新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明訂,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的1%做為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易言之,雇主若未依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最高可處罰未繳就業安定費1倍之滯納金,雇主不可不慎。

近來時有雇主因搬家或遷離原留住所,卻遲向職訓局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致本局通知單仍寄送至原住所,雇主亦因未接獲通知單而被課徵滯納金。

為維雇主權益及解決類似情事,職訓局除安排專人辦理退還郵件,以及透過電話方式通知雇主辦理變更地址之外,在此亦提醒雇主,倘若未居住在原帳單地址時(如出國、搬遷、租賃或買賣等),請儘速向本局辦理變更帳單地址,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明確指定有效的帳單地址,以避免逾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也可免於遭罰滯納金。

欲辦理變更帳單地址者,請檢具雇主新式身分證正、反影本,並填寫欲變更的地址,簽名蓋章後郵寄至本局申請,或傳真至本局02-85901221辦理(傳真後請即電02-85901180~1確認),並請於傳真3天後,電洽02-85902370確認是否完成變更。(為免衍生爭議,帳單寄送地址不受理郵政信箱之變更申請)。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許致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