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逃逸不驚慌,雇主依法通報才重要!
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月至4月統計之逃逸外勞有1,060人,其中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勞最多,計有511人,占逃逸外勞總數48%,其次為製造業420人,約占逃逸外勞總數40%;再者為漁工67人、養護機構56人及營造業6人。雖然外勞逃逸的原因不勝枚舉,雇主對外勞這突如其來的行為也百思不解,但據學者研究指出,外勞逃逸的原因主要還是與雇主的不當對待、工時過長、仲介收費過高、外勞聘僱時效即將期滿、工作內容與契約不符、思鄉情緒或受朋友慫恿等有關;倘若雇主與外勞相處融洽,適時給予外勞關心與協助,逃逸情況勢必會明顯改善。
勞工局表示,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往往不知所措,有的求助於仲介公司,有的直接去當地警察局報案。其實,若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有離家且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須於3日內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倘若雇主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據統計,今年度1-4月勞工局已裁罰雇主未依法通報逃逸外勞之案件計有2件,罰鍰金額各為3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責。
然而,雇主雖知要以書面資料通報,卻不知其相關日數之算法,恐因通報逾期而觸法。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外勞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換句話說,當外勞有上述情況,雇主即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倘若通報之第3日(最後1天)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1日。舉例來說,如果外勞A於101年5月15日(星期二)失去聯繫至101年5月17日(星期四)都未歸,外勞A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則應於101年5月21日(星期一)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