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8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077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102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19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1111日生效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外籍勞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籍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適用本要點:

()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籍勞工有接受陪同詢問之需求。

()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者。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者。

()申訴遭雇主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者。

()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並有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必要者。

三、非營利組織得依外籍勞工之要求,指派人員陪同接受詢問,並協助於詢問過程中,適時傳達外籍勞工之意見。

四、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立案之社會團體。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五、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接受詢問之方式如下:

()地方政府選任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地方政府受理非營利組織通報外籍勞工申訴者,得由該組織優先指派。

六、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轄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會職業訓練局。

()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方政府及副知本會職業訓練局。

七、非營利組織應於接獲外籍勞工申訴後一小時內,依本要點流程圖(如附件一)以電話聯繫或傳真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聯繫單及回報單(如附件二)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認定是否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經認定為陪同案件之適用對象,地方政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三十分鐘內聯繫非營利組織指派具雙語能力之陪同人員(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四)於陪同詢問過程中協助翻譯。

()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小時內到場,與外籍勞工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籍勞工詢問聯繫單及回報單,當日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籍勞工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八、陪同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未具雙語能力者每案每次補助一千五百元(不另行補助差旅費)。

()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分別計算之。

九、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五百元整(不另行補助差旅費),執行通譯時間逾二小時者,自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依一百五十五元補助,同一案件於同日之逾時時數以六小時為限。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錄,其通譯費用之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錄,其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十、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作業合併辦理。

十一、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及通譯費用印領清冊」(如附件五)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一份,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陪同或通譯費用,應併入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未依期限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地方政府,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相關經費。

十二、地方政府於收到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所報陪同外籍勞工詢問及通譯費用請領領據後,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覈實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