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中華民國100727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1002100497(A)號函

中華民國101119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1012100563(A)號函修正

Q1: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A: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

 

Q2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A(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