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訊149-0909

資方要求本外勞薪資脫鉤  勞動部認為不可行【資料來源: Now news20160909

工商團體原要求將本外勞薪資脫鉤,但8日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上遭勞動部打回票。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除了有「簽署兩公約」、「《勞動基準法》勞權平等」及「將影響到我國簽署FTA」等三大原因以外,未來修法在立法院進行時,恐怕也不太容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日討論結果出爐,自明年元旦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而時薪則將調升至133元。

商總副理事長許舒博昨在與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會談後,受訪時表示「不排斥稍微調高基本工資」,但同時也要求本勞、外勞薪資脫鉤,以維持我國國際競爭力;而在今日工資審議委員會上,有工商團體同樣也提出此要求,

不過於這項要求,郭芳煜在審議委員會結束後表示,過去即已向勞資雙方進行過多次溝通。他說明,若要將本外勞薪資脫鉤,會有三大困難;他首先指出,我國已簽了「兩公約」,因此對無論本外勞都必須一視同仁,也就是要讓外勞同樣享有「同等國民待遇」之原則

郭芳煜接著表示,其次則是因為我國有《勞基法》,而全世界有訂定《勞基法》的國家中,也沒有一個是本外勞脫鉤的情況;第三個則是在簽署FTATPP等貿易協議時,多數都會有「勞工專章」,而這勞工專章非常重視本外勞一視同仁的精神,因此若與專章相違背,未來我國在簽署協議時恐怕也會碰到問題。

郭芳煜最後指出,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若本外勞薪資要脫鉤的話,就必須要修正《勞基法》,如同《勞退條例》限制「只適用本國籍勞工」,若要做到這個地步的話就必須在立法院進行修法,且修法難度將相當高

 

收容人沒逃成 靖廬主管未上報被訴【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60909

收容非法外勞的移民署宜蘭收容所(俗稱靖廬),去年發生兩起收容人脫逃案,一起脫逃成功,另起脫逃未遂;檢察官認為,當時所長林財榮與分隊長朱進豐,為避免影響仕途,未遂案竟未向上級呈報,讓兩嫌免受刑事追訴,且以公費購買機票讓嫌犯離境,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林財榮案發後被調回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他說,當初兩名外勞雖然有脫逃意圖,但值勤同仁監看監視器畫面發現,一、兩分鐘就阻止,沒有脫逃事實,也未破壞任何器材,因此認定只是違反生活規範,處罰隔離、獨居、上銬,他們認定是行政犯,但檢察官認定是刑法犯,這是認知不同,尊重司法,會去面對並說明。

朱進豐向檢方供稱,未填寫重大事故通報單,是因為所內沒有東西被破壞,即時阻止未發生脫逃,一切都按照規定來,也有向所長報告是否移送法辦。起訴書指出,去年82日,宜蘭收容所4名越南籍收容人脫逃,事後3人被抓回,判刑7個月,1人通緝未到案。85日另名阮姓及黃姓收容人,利用伸縮鉤環破壞寢室浴廁鐵窗脫逃,所幸值勤科員透過監視器發現,立即逮捕2人,並通報朱進豐與林財榮。

接連發生脫逃案件,林與朱原本應依規定填寫「移民署重大事故通報單」,並向上呈報將兩嫌送辦,結果僅將此事記載在收容所管理中心值勤交接紀錄表。林財榮為掩蓋逃逸未遂事件,案發當天,以配合移民署政策為由,指示下屬儘快辦理黃、阮2人驅逐出境手續。經申請公費購買機票,黃、阮分別在814日、21日離境,免受刑事處罰,阮也獲得8200元機票,且免繳9380元罰款利益。

檢察官認為,林、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也有刑法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罪等問題。

 

性侵印尼女看護工 仲介男一審判5【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60908

一名印尼女看護工來台謀生賺錢養家,仲介公司業者黃姓男子利用她隻身來台予以性侵,且否認犯行。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黃男是一家人力仲介公司的負責人,民國9912月仲介這名印尼籍女子來台照顧行動不便的長者,利用協助她更換雇主或辦理相關手續,且人生地不熟,也無其他親友可就近求援時,予以性侵。

檢警查出,黃男開車搭載這名印尼女看護工前往新雇主住處途中,先把她載到一家汽車旅館,不顧她表示在生理期及以言語及手推擋等方式表達反對意思,仍強行性侵得逞。

檢警也查出黃男動輒以「不要忘記妳的小孩在印尼等著要錢」、「記得我幫你在台灣工作」等語,分別對她軟硬兼施,犯下性侵。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黃男利用這名印尼女看護工隻身來台舉目無親,強行對她性侵,且仍否認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病妻床邊性侵看護 惡軍官囚3【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20160908

唐姓軍官四年前僱用印尼女看護照顧病妻,卻兩度性侵女看護,其中一次更在熟睡妻子床邊揚言:「老闆娘會告妳,因為妳跟我這樣!」威嚇女看護就範。女方懷孕回國,隔海打電話揭發。唐男堅稱是婚外情,但高院不採信,依兩個強制性交罪判唐男三年十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唐男於二○一二年十二月深夜到醫院,藉口載受害人外出吃消夜,在車內性侵女方。隔年一月唐妻回家休養,唐男又趁妻子熟睡,在床邊性侵被害人得逞。

後來被害人懷孕回印尼待產,她認為唐男失約不付扶養費,越洋打一九九五外勞保護專線,指唐男第二次性侵時警告她噤聲,揚言:「老闆娘會告妳,因為妳跟我這樣!」並說唐男還性侵她三次,最後一次是唐妻過世火化當天。

唐男堅稱與被害人是婚外情,但法官認為,被害人前兩次受辱後均逃離唐家,後來才被勸回,認定前兩次確屬性侵,依兩個強制性交罪判唐男三年十月。至於女方指控其他三次性侵部分,唐男家屬指證,那段期間兩人多次出遊聚餐,被害人還收唐男贈禮,法官因此將這三次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