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請假返國辦法草案12/15意見截止
配合勞基法修正 受聘同雇主滿半年得請假
勞動部訂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已於8日刊登行政院公報,有意見者須在12月15日之前陳述;其中草案針對外國人受聘僱同一雇主滿一年以上得申請以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由於《勞基法》修正,將配合修正為滿6個月即可申請以特休請假返國。
配合《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勞聘僱期滿應出國一日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之規定,並授權勞動部訂定請假之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因此勞動部預告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有意見可於12月15日前寄至電子郵件:eigasieg@wda.gov.tw。
勞動部指出,外勞請假返國辦法主要援引勞基法精神,但草案日前送出進行預告程序時,勞基法仍未增訂勞工滿6個月即可享有特休假,因此草案依現行勞基法規定,明定外勞受同一雇主聘僱滿一年以上(未來改成半年),在聘僱有效期間內要求以特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為兼顧雇主權益,外勞已請假返國者,若同一聘僱期間再次請求以特休假返國時,應由勞雇雙方協商。
勞動部說明,特休假是以「到職日」計算,產業外勞適用勞基法,草案規定外勞可依勞基法、性平法及勞動契約假別辦理。至於不適用勞基法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或是幫傭,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依立法院6日晚上三讀通過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為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同時明文規定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之。
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外國人於同一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欲再次請特休假返國時,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勞工當年度特休假日數之半數,得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或是被看護者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
上述規定是援引參照內政部76年函釋意旨,但因勞基法第38條修正,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將於6個月內進一步檢視,屆時特休假安排是否有勞雇協商空間,尚不得知,不過,該草案仍會先適用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