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之常見問答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之常見問答106/01/10發佈)

問題1: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外籍勞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答案: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問題2: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怎麼變更?

答案:

1、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選項「變更家庭及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2、尚不提供變更為郵政信箱之帳單地址。

 

問題3:怎麼繳納就業安定費?

答案:

1、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跨國勞動力服務-外籍勞工業務-就業安定費業務-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問題4:就業安定費何時寄帳單?何時繳交?逾期繳交會有甚麼問題?

答案:

1、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問題5:法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檢附文件為何?

答案:檢附文件:

1、申請書(公司、養護機構及漁船均加蓋大小章)

2、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為變更事項登記卡,漁船為漁業執照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箱網養殖入漁證明,養護機構為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銀行名稱、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

 

問題6: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滯納金有疑義,要怎麼辦?

答案: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填寫申訴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提起申訴。

 

問題7:是否可以約定定期扣繳就業安定費?

答案:

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

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上網連線至勞動力展署網站選擇「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1)近期繳款單影本(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3)印章或身分證件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問題8: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為何?要如何申請?

答案: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831日前,依據104328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雇主需檢具申請書(可於官網下載)及資格證明文件(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開立)主動申請,申請資格及對應繳納數額如下:

1、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每月新臺幣(下同)600(每日20)

2、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每月1,200(每日40)

3、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每月1,200(每日40)(一般身分係每月2000元,每日67)

 

調整申請注意事項: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3年內」向本部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數額繳納。

()、如有多名外籍勞工需分案提出申請。(申請書已註明)

 

聘僱家庭看護外籍勞工許可期間在10491日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本部自105117日起,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原則上由本署主動通知,雇主可免申請,但雇主如對免繳期間有疑義,須檢具疑義期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復。且雇主若有資格喪失情事,本部亦將通知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問題9:自然人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有哪些方式?

答案:

方式一,劃帳至雇主帳戶:檢附文件:

1、申請書(需簽名蓋章)

2、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或支局名稱、帳號及戶名)

方式二,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限存入雇主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