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三讀通過 食用犬貓可開罰
罰鍰5至25萬元 農委會將持續宣導
立法院會4月11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動保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此次修法將「購買」、「食用」、「持有」等行為列入限制行為,違反者將依同法第27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待總統公布後生效。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提升,已有部分縣市率先將禁吃犬、貓肉納入自治條例,這是全國都應一起來做的,而台灣也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更具指標性意義。
動保法第12條第3項,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違反該項規定者,依第27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令其改善;經限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因部分外勞風俗文化與台灣不同,在台灣屢有宰殺犬、貓食用,甚至上網炫耀的情事,引發動保人士批評。農委會畜牧處科長江文全指出,自去年起農委會已配合勞動部進行各方面的宣導,針對外勞部分,在入境機場講習,以及關懷手冊中均增列動保法相關規定。此外也結合各地動保處及動保團體,在移工群聚的區域,例如台中東協廣場、火車站等地,主動發放摺頁。
江文全說,農委會、勞動部及內政部已建有跨部會的連繫平台,針對違反動保法的個案,以單一窗口的機制共同處理,以增進雇主、外勞對動保法令了解為優先,農委會今年也正思考新的宣導方式,希望讓勞僱雙方都能對新修法規更了解、重視。
此次也提高虐待動物刑責,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者,處分由現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2年以下,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在第25條中。另新增第25條之1,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