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增列勞工遇危險時可行使退避權
勞動部為保護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強化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停止作業及勞工自行退避,因此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增列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勞動部106年7月28日發函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規定的「退避權」放到指引當中,讓雇主跟外勤勞工更瞭解自身相關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因此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該指引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該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除雇主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防護設施應妥為規劃外,另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 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根據該指引內容,依職安法第18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等內容。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款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法者將依《職安法》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