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清明節國定假日 需依法給假
清明連假將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訂的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採用政府機關行事曆休假的事業單位,將3月31日非上班日與4月6日上班日對調,使4月4日至8日形成5天連假者,得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實施「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始符合法令規定。
此外,如事業單位未依前述程序調移休假,雇主在取得勞工同意下,得要求勞工在3月31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休息日上班,將工時抵充4月6日工作日形成5天連假,此屬勞工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採排休制者,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