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招募薪資未達4萬元須公開

仲介獲知外勞遭性侵或傷害應24小時通報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9日下午審查藍綠立委所提就服法修正案共10案,其中初審通過雇主招募員工不得因星座與血型予以歧視,另其經常性薪資在4萬元以下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外國人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以及外國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販運及重大人身傷害,應24小時內通報,違者罰6萬至30萬元。

 衛環召委陳宜民會後裁示,初審通過就服法第5條、40條、第46條、第54條、第56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修正草案;另第24條及65條保留協商。至於第6條、57條及第72條維持現行條文。全案提院會討論,交由黨團協商。

就業歧視增列星座血型
     就服法草案5月送政院

 據悉,勞動部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目前已經勞動部法規會審查完畢,預計在5月送行政院審查,因此立委吳玉琴原提第57條修正案關於雇主、事業單位具管理職務人員、被照顧者、被照顧者之家屬,對外國人施予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罪之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緩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永久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同意等部版草案送進立院後,再併案審查。

 今天初審通過就服法第5條規定,第1項增列星座、血型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另增列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未來該法三讀後,雇主在招募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須公開或列出薪資級距,否則將依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初審通過就服法第40條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10款規定不得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第15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上述違反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違反者則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仲介不得留勞工身分證
    違反處6至30萬元罰鍰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現行發生外勞行蹤不明,雇主通報沒有要求提出證據也沒有查察,若是被雇主謊報,外勞也沒有申訴管道,立委原提案要求修法增加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並檢附相關事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今初審通過就服法第56條規定改為雇主只要「載明相關事項」通知,不須舉證。

 另親民黨團將長期照顧服務員列入就服法第24條特定對象之一,但是吳玉琴反對,她表示,服務員的薪資要提至32K,並非是弱勢,不贊成列入,該條文最後保留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