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

《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自1071130日施行。

 總統今(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11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歡迎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逕行查詢。

 

勞動部日前已請各縣市政府預為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宣導,修正條文自本年1130日施行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專線服務電話02-89956000洽詢,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