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人條件:

(1)  病患的直系血親,如父母、兒女。
(2)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
(3)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媳婦、女婿。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凡有下列患者之家庭,可依法申請看護工

  • 以每一病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一名為原則
  • 但巴氏量表0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或植物人可以申請2
(A)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即可)
1、平衡機能障礙 2、軀幹障礙 3、智能障礙
4、植物人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老人癡呆症(失智症) 8、先天代謝異常 9、其它先天缺陷
10、多重障礙(至少具前九項之一) 11、精神病
(B)經專業團對鑑定為需24小時照顧,由醫生開立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35分以上者需醫生填寫理由)

照護需求評估條件: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2) 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
下】或全日照
           護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4)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分且於 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以上規定依政府法令規定之,如有差異依政府最新公告為主。



新制(8)與舊制(16)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說明:身心障礙証明將註記新制類別及舊制代碼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