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自110年6月5日起已暫緩雇主調派移工?是否包括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A:
- 是。自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起,為減少造成人員流動,爰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本部自6月5日起同時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調派移工,及依本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
- 但製造業雇主於110年6月5日(含)前,已與買方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且符合該契約載明購買商品之價金、數量及移工之地點、工作內容,依該行業習慣為必要行為並有本國勞工陪同,及當日(含)以前已有指派移工前往該地點之事實等條件者,不受影響。惟雇主仍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在落實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場所相關防疫措施下,進行指派。
- 另製造業雇主現行係採5級制核配比率,按雇主廠內本國勞工人數核給移工名額,爰雇主於暫緩指派期間,仍得妥善安排廠內本國勞工與移工之人力配置,履行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