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可辦理遣返及遞補?
  •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